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p>
因此,只要商標注冊滿三年,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商標局)申請以“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為由撤銷該注冊商標。
商標法之所以有此種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督促權利人積極地使用商標,防止商標的閑置和囤積。
一般來說,撤銷人不會無緣無故的隨意對任意注冊滿三年的商標提出不使用撤銷申請,其提出不使用撤銷申請主要為以下原因,包括:
已經注冊滿三年的商標阻礙了撤銷申請人在后商標的注冊;
因為競爭關系,希望對競爭對手的商標進行打擊以及其他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