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商標的申請注冊量越來越多,商標搶注的事件也屢屢發(fā)生。
與此同時,很多的歷史名人也被注冊成了商標,還有一些著作中等的知名人名也被搶注成了商標!
其中魯迅筆下的個性人名較多!
如《阿Q正傳》、《彷徨》、《吶喊》,書中有很多經典的人物形象,如孔乙己、阿Q、閏土、祥林嫂、豆腐西施等!
這些名字都已經被數十次地申請注冊了 !
不過也有一些人關注到唐朝的詩仙李白身上!
詩仙李白
據商標網查詢,太白酒廠已經申請了多件與李白的相關商標,并成功注冊。
同時,李白也是酒鬼,很多流傳古今的詩詞都是在多以醉時寫的!
所以,說起李白,不僅會聯想到詩,還有酒!
第25134292號“白李及圖”商標是梁某于2017年7月4日申請的,指定使用在第33類,葡萄酒,烈酒(飲料),青稞酒,清酒,燒酒,米酒等商品上。
知識產權局以其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為由,駁回了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商標法》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規(guī)定: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所以,很多駁回的商標都是因為涉及到商標法的第30條的規(guī)定,和已注冊的商標成了近似商標!
因此,小編在這里建議:注冊商標要趁早,實話說,注冊費真不貴!
當時梁某的這枚商標被駁回后,很不服氣,再次提起復審!
但知識產權局主張與爭議商標構成近似的,是第8752713號“鼎盛李白及圖”商標。
這件商標是馬鞍山太白酒廠于2010年10月18日申請的,被核準注冊在第33類,蜂蜜酒,果酒(含酒精),黃酒,酒(飲料),燒酒等商品上,專用權期限至2021年10月27日。
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指定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同屬《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第33類第3301類似群組的“酒”類商品,已構成類似商品。
如果將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相比較,確實存在原告所稱的在文字組成、讀音、字體、含義及圖形等方面的差異,但對于我國相關公眾而言,商標中所占比例較大的漢字部分通常為其顯著識別部分!
尤其“李白”系我國唐朝知名詩人,使用在“酒”類商品上具有較強的顯著性。
這將可能導致相關公眾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標注的商品來源于同一主體,或商品提供者之間存在某種關聯,從而產生混淆誤認。
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
綜上,知識產權法院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如不服本判決,可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商標的重要性
一件商標可能要伴隨企業(yè)三年、五年、十年甚至更長的時間,直接和企業(yè)利益相掛鉤。
也正因如此,在取名之時,相信企業(yè)上下都會經過深思熟慮,以選擇一個和企業(yè)最為契合的名稱來申請商標。
不過,商標能否注冊,一方面取決商標局,一方面則是看待自己的準備!準備充足,商標的注冊成功率相對于地也會高許多!
美國營銷大師阿爾.里斯認為:“從長遠觀點來看,對一個品牌來說,最重要的就是名字?!?/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