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聲音商標法
顯而易見,在修改“商標法”時確定了將聲音注冊為商標的申請時---聲音商標:由音符或特殊聲音組成的一組音樂作為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商標。例如,美國的一家唱片公司使用11個音符來創(chuàng)作一組音樂,然后將其鑄造在他們出售的錄音帶的開頭,作為識別其商品的標記。該公司申請注冊是為了保護其音頻的專有權并防止他人使用或復制。直到2011年9月3日發(fā)布“修訂草案”,該聲音才可以用作獨立商標注冊的要素。你好! 2011年9月3日,“修訂草案”首次規(guī)定,聲音可以用作獨立商標注冊的要素。謝謝閱讀!
美國商標法案例
US商標法律制度和判例(2)誰是商標您好的真正擁有者!普通注冊在3天內提交,快速注冊在1天內提交,高效,便捷,快捷!商標注冊,只需搜索就可以!根據美國商標法,商標的第一用戶擁有商標權。通常,頒發(fā)商標所有人的資格不會引起爭議。但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尤其是在娛樂和表演領域中的商標注冊申請中,與該商標有關的人員可能會要求其擁有該商標的所有權。通過案例分析,我們可以看到美國如何處理商標所有者的資格問題。在貝爾等人的情況。 V。 Streetwise Recording有限公司,原告Bell等。是美國(包括一些歐洲和亞洲國家)著名的青年歌唱團。該組的名稱為“新版”(New Edition)。他們和他們?yōu)槠滗浿谱髌返腗CA Recording Co。,Ltd。都要求擁有NewEdition商標的表演權和錄制作品的專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和反訴人Streetwise Recording Co。,Ltd。和Boston International Music Co。,Ltd。共同錄制并出售了NewEditon團隊的第一個商業(yè)上成功的作品集“ CandyCirl”以及該專輯中某些作品的單獨版本。被告人認為,原告“新版”歌唱隊所采用的形式,風格和形象以及他們的表演是在被告人提出和發(fā)展的概念的指導下形成的。被告還是體現這一“概念”的唱片的發(fā)行人。